從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誕生到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的出臺,在短短的三十幾年時間里,我們幾卑諞嘗了迄今為止世界各國所出現(xiàn)過的絕大多數(shù)憲政設計模式——就國家權力配置的總體構架而言,至少出現(xiàn)過“三權分立”與“五權分立”兩大類型;就政體設計而言,至少出現(xiàn)過“議會制”、“總統(tǒng)制”以及“議會制與總統(tǒng)制的混合形式”等構架;就中央與地方關系而言,至少出現(xiàn)過中央集權制、中央與地方分權制以及中央與地方均權制等方案。然而,所有這些方案都以失敗而告終!那么,究竟是什么給予中國人在憲政問題上屢敗屢試的勇氣?又是什么注定了我們在憲政問題上屢試屢敗的宿命?這或許就是歷史留給我們的斯芬達克斯之謎。
如果說,歷史就像是一本充滿智慧的教科書,那么立憲史就是這本教科書中最富啟發(fā)的一頁——讀懂了歷史,便也讀懂了憲法,便也掌握了未來……
所以,法典與建筑一樣,都是歷史最好的見證。忘卻自己民族曾經(jīng)有過的法典,就意味著對歷史的忘卻。正如同摧毀自己民族的建筑,就意味著對歷史的摧毀一樣。
中國的法典文化史正如其建筑文化史一樣源遠流長。自戰(zhàn)國時代李悝撰《法經(jīng)》,爾后雖歷經(jīng)千秋萬變,法典文化卻經(jīng)久不衰,《秦律》、《九章律》、《北齊律》、《開皇律》、《唐律》、《宋刑統(tǒng)》、《大元通制》以及《大明律》等法典承先啟后,一直延至《大清律例》。
大清晚年,盡管在內憂外患的雙重沖擊下,“法統(tǒng)”不古,但其在半推半就之中所推行的預備立憲運動,卻開啟了中國“憲法典”文化的歷史紀元——它不僅留下了《欽定憲法大綱》、《九年預備立憲逐年籌備事宜清單》和《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等重要的憲法性文件,而且為其后的中國立憲運動奠定了思想基礎和文化基礎。
正是受惠于晚清立憲運動的洗禮,武昌首義之后,即有《中華民國鄂州約法》出臺,隨后又有《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問世。此后,盡管國家政局飄搖動蕩,北洋政府“大旗頻換”,然制憲卻從未間斷——北洋政府期間先后制定了四部成文憲法典;南京政府時期也先后頒布過三部憲法典;北伐戰(zhàn)爭前夕,還在湖南、浙江和廣東等省相繼誕生過“省憲法典”。盡管其中有些憲法典未能正式頒布實施,那些正式頒布實施的憲法實效也大多未盡如人意,但這些似乎并不應當成為阻礙我們去挖掘其文化價值和歷史意義的正當理由。
導論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2)評論
一、《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淵源分析
二、《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原則分析
三、《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權利分析
四、《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權力分析
五、《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價值分析
附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2年)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1913)評論
一、《天壇憲法草案》的制定背景
二、《天壇憲法草案》的制定過程
三、《天壇憲法草案》的文本分析
四、《天壇憲法草案》的簡約評價
附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1913年)
《中華民國約法》(1914)評論
一、《中華民國約法》的出臺背景
二、《中華民國約法》的制定過程
三、《中華民國約法》的文本分析
四、《中華民國約法》的簡約評價
附錄:《中華民國約法》(1914年)
《中華民國憲法》(1923)評論
一、《中華民國憲法》的出臺背景
二、《中華民國憲法》的文本分析
三、《中華民國憲法》的簡約評價
附錄:《中華民國憲法》(1923年)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1925)評論
一、《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出臺背景
二、《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制定過程
三、《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文本分析
四、《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簡約評價
附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1925年)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1931)評論
一、《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的理論基礎
二、《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的出臺背景
三、《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的制定過程
四、《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的文本分析
五、《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的簡約評價
附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1931年)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1936)評論
一、《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出臺背景
二、《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制定過程
三、《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文本分析
四、《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的簡約評價
附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1936年)
《中華民國憲法》(1946)評論
一、《中華民國憲法》的指導思想
二、《中華民國憲法》的權力架構
三、《中華民國憲法》的國民大會
四、《中華民國憲法》的政權結構
五、《中華民國憲法》的地方制度
六、《中華民國憲法》的權利體系
七、《中華民國憲法》的歷史命運
附錄:《中華民國憲法》(1946年)
后記
編者后記
張君勱這套方案獲得與會代表的多數(shù)支持,代表們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五五憲草”修改12條原則,并做出成立“憲法草案審議委員會協(xié)商小組”的決定。憲草修改12條原則為:首先,確立了近代民主的國會制度,原則規(guī)定取消大而無用且易于一黨操縱的有形國大,代之以全國選民行使“四權”的無形國大(第1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選民直接選舉產(chǎn)生,其職權相當于各民主國家的眾議院或下院(第2條);監(jiān)察院為國家最高監(jiān)察機關,由各省級議會及各民族自治區(qū)議會選舉產(chǎn)生,其職權相當于各民主國家的參議院或上院(第3條);司法院為超黨派的最高法院(第4條);考試院為超黨派的考選機關(第5條)。其次,確立了中央政體的責任內閣制,原則規(guī)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由總統(tǒng)提名,經(jīng)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對行政院有不信任投票之權,行政院有提請總統(tǒng)解散立法院之權(第6條);總統(tǒng)不負實際政治責任,如果需要依法頒布緊急命令,必須經(jīng)行政院決議,并于一個月內報告立法院(第7條)。再次,確立了省自治的原則,原則規(guī)定省為地方自治之最高單位,省與中央權限的劃分依照均權主義原則,省長民選,省得自制省憲(第8條)。另外,12條原則還對人民的權利義務(第9條),選民的法定年齡(第10條),包括國防、外交、國民經(jīng)濟、文化教育等內容在內的基本國策(第11條)以及憲法修改權(第12條)都作了明確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