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證券市場的功能之一就是由市場自由提供投資資本,供需關系是資本自由流動的關鍵性因素,對供需關系的人為干預或其他因素的影響,都是對市場自由性的破壞。在自由的市場上,信息和證券價格是影響供需關系的核心因素,直接決定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和資本的流向。一個有序的證券市場,應該是一個信息分布均勻、透明度高的市場,每個投資者都能夠通過合法的途徑獲取真實的信息。如果證券市場參與者能獲得足夠的信息來做出理智的投資決策,他們就能得到好的保護。然而,各國證券市場早期發(fā)展的實踐證明,證券市場的產生和發(fā)展,也伴隨著大量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滋生。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證券市場的發(fā)展史,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部貓和老鼠的斗爭史。
盡管我國證券市場經過長期的發(fā)展,已經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就,各項相關的制度建設也在逐步完善之中,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們目前的證券市場存在兩個突出的頑疾: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證券欺詐行為屢見不鮮。反映在證券發(fā)行市場,就是發(fā)行人、承銷商和中介機構虛假包裝,制作含有欺詐、嚴重誤導和重大遺漏的招股說明書;反映在交易市場就是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等行為盛行,上市公司發(fā)布虛假、誤導性信息或故意隱瞞信息行為時有發(fā)生。證券市場的發(fā)展是以投資者的信心為基礎的,充斥市場的證券欺詐行為使得廣大投資者對中國股市的信心發(fā)生了動搖,以至于有人悲觀地喊出:中國證券市場發(fā)展史,就是一部違規(guī)史。[2]證券欺詐與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背道而馳,人為地扭曲了證券價格,破壞了證券市場中的信息調節(jié)機制,妨礙了資本地自由流通。
以誠信為基礎的證券市場,為何證券欺詐屢禁不止?究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違規(guī)成本太低。長期以來,我國證券市場過度重視公法治理,輕視和缺乏私法的保護。對違法、違規(guī)者的處罰無非就是警告、終身禁入、撤職,多也不過是一罰了之。實踐證明,原有的行政和刑事制裁措施,根本不足以對違規(guī)者起到應有的懲戒和震懾作用。反觀國外證券市場,讓違規(guī)者聞風喪膽的不是行政責任或者刑事制裁,而是巨額的民事賠償。在美國,股價操縱案的違法者操縱股價的獲利被視為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失,此外,在此基礎上,還要對違法者處以巨額懲罰性賠償,幾乎可以令違法者傾家蕩產,民事賠償的震懾力是可想而知的。我國證券民事賠償制度建設遠遠滯后于證券市場發(fā)展的客觀需要。民事賠償機制的缺位帶來的是違規(guī)成本低,證券欺詐猖獗,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力的司法保障。為規(guī)范證券市場的發(fā)展,培育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給投資者以終的司法救濟,建立、健全證券民事賠償機制,已成為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證券法上的民事賠償制度,涉及觀念層面的更新和技術層面改進。從觀念層面上來說,就是在立法理念上研究和討論為什么要健全證券民事賠償制度,民事賠償的根據是什么,它有哪些功能,通過民事賠償達到何種法律效果等。通過對這些方面地深入研究,從理念上進一步更新認識,闡明證券市場私法保護的重要性,改變現有證券市場法律規(guī)制中重刑(行)輕民的局面。在技術層面上,就是從立法技術角度研究如何構建民事賠償制度,包括證券民事賠償責任性質的界定,證券違法行為構成要件如何確定,更為具體的是研究證券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范圍,訴訟制度如何設定,如何為實現民事賠償提供制度保障等。這兩個層面不是孤立存在的,立法理念上的認識與選擇將決定立法技術的選擇與運作。我們將圍繞這兩個方面展開論述。
項益才
江西星子縣人,博士,現為九江學院經濟學院院長、副教授,中國工業(yè)經濟學會理事,英國羅漢普頓大學訪問學者。研究領域為社會保障制度與政策、企業(yè)管理。主持省部級課題3項,企業(yè)橫向課題2項,參與省級和企業(yè)項目10余項;在CSSCI來源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公開發(fā)表學術論文10余篇;出版專著1部,主編教材2部。
李華
博士,九江學院副教授,江西財經大學兼職碩士生導師,中國工業(yè)經濟學會理事,江西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江西開放型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主持*人文社科項目、江西省社科規(guī)劃等項目5項,參與國家社科基金、國家自然基金、江西省社科規(guī)劃、橫向委托等各類項目10余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