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要做的工作是,通過建立一個健全的社會政治制度,幫助人們恢復自然良善(natural goodness)。那么,什么樣的社會政治制度才是健全的呢?這就要追問一個核心問題:正義與合法的政治秩序及其基礎是什么?《社會契約論》所有其他的問題均是從這里生發(fā)出來,并與之關聯在一起的。盡管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也花了大量的篇幅來討論建立和維系這樣一個秩序所需的社會條件和文化條件,但是,真正充分地討論這些條件中非常重要的條件——公民,卻是在《愛彌兒》中,《愛彌兒》背后的一個基本預設是:沒有文化做支撐,制度是沒有辦法有效運行的。因此,非常重要的任務是:通過教育,將“人”轉變?yōu)椤肮瘛,像愛彌兒一樣的公民。唯其如此,普遍意志才有可能,正義而合法的政治秩序才有可能。夏克拉用《人與公民》來命名其研究盧梭社會政治思想的專著,真的是獨具只眼!
一、《社會契約論》的核心問題和基本結構
盧梭大概是政治思想史上最富闡釋空間,因而爭論也最多的少數思想家之一。兩百年來關于盧梭政治思想的研究向無定論,其論爭之復雜性和長期性少有匹敵。其中,絕大部分的爭論都集中在《社會契約論》這部著作上。
《社會契約論》其實是一個更大的寫作計劃的一部分,這個計劃在盧梭準備從事的各種著作中,是“思索得最久,也最感興趣”的。早在1743年,盧梭擔任法國駐威尼斯大使的秘書時,就打算寫這樣一部著作,當時,他為這部著作草擬的名字是《政治制度論》。但是,直到1756年春,盧梭才真正著手這一計劃。1761年,《新愛洛漪絲》出版后,盧梭意識到,要完成這一龐大的計劃將耗費許多時日,因此決定先完成其中力所能及的一部分,其余的則全部付之一炬。
事實上,《社會契約論》的一些基本思想自1753年即已在盧梭的其他作品中有所呈現。例如,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與基礎》(第二論文,1754年)一書的獻詞中,我們不難發(fā)現《社會契約論》的一些核心觀念即已萌芽;在《論政治經濟》(1755年)一書中,《社會契約論》的核心思想——合法的國家必須根據普遍意志來進行管理,即已提出?梢哉f,盧梭對《社會契約論》主題的思考一直貫穿始終。如果說在第一論文(《論藝術與科學》)和第二論文中,盧梭主要思考的是文明社會中種種罪惡與不幸,并解釋它們的起源;那么,從《論政治經濟》開始,盧梭則致力于思考如何改變這種狀況。《論政治經濟》勾勒出了其思考的基本輪廓,《社會契約論》和《愛彌兒》則從兩個不同的角度對之進行了展開。
值得注意的是,后面這兩本書是同一年出版的,《社會契約論》的出版時間是1762年4月,比《愛彌兒》僅僅早了一個月?梢哉f,這兩本書是同時著手進行的,因此,它們之間的關聯度也是非常高的。讀過《愛彌兒》的人會記得,在該書的第五卷中,曾花了十幾頁的篇幅將《社會契約論》的核心觀念以濃縮的方式展現出來。從某種意義上講,盡管《社會契約論》被認為是盧梭最重要的政治著作,但在盧梭自己看來,《愛彌兒》處理的才是更為根本的問題,《愛彌兒》也因此成為盧梭自認為最重要的作品。
按照第一論文和第二論文的分析,人本來是純樸善良的,由于有缺陷的社會制度,生活于社會中的人才變壞,并墮入罪惡的深淵。由文明引發(fā)的問題必須通過新的政治組織形式來加以克服。《社會契約論》要做的工作是,通過建立一個健全的社會政治制度,幫助人們恢復自然良善(natural goodness)。那么,什么樣的社會政治制度才是健全的呢?這就要追問一個核心問題:正義與合法的政治秩序及其基礎是什么?《社會契約論》所有其他的問題均是從這里生發(fā)出來,并與之關聯在一起的。盡管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也花了大量的篇幅來討論建立和維系這樣一個秩序所需的社會條件和文化條件,但是,真正充分地討論這些條件中最重要的條件——公民,卻是在《愛彌兒》中,《愛彌兒》背后的一個基本預設是:沒有文化做支撐,制度是沒有辦法有效運行的。因此,最重要的任務是:通過教育,將“人”轉變?yōu)椤肮瘛,像愛彌兒一樣的公民。唯其如此,普遍意志才有可能,正義而合法的政治秩序才有可能。夏克拉用《人與公民》來命名其研究盧梭社會政治思想的專著,真的是獨具只眼!
黃小彥,1976年生,江蘇無錫人,南京大學法語博士,主要從事盧梭作品研究。
讓-雅克·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法國偉大的啟蒙思想家、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十八世紀法國大革命的思想先驅,啟蒙運動非常優(yōu)秀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社會契約論》《懺悔錄》等!渡鐣跫s論》的主權在民思想,是現代民主制度的基石。
告讀者
第一卷
第一章 本卷主題
第二章 論原初社會
第三章 論不錯者的權利
第四章 論奴役
第五章 論溯及最初契約的必要性
第六章 論社會契約
第七章 論主權者
第八章 論社會狀態(tài)
第九章 論財產權
第二卷
第一章 論主權的不可轉讓
第二章 論主權的不可分割
第三章 論普遍意志發(fā)生錯誤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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