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思維導論》中,首先,制定法規(guī)范的內(nèi)容之確定和推論過程,合乎邏輯地占據(jù)了較大篇幅。在解釋方法問題上,恩吉施遵循著受薩維尼影響的傳統(tǒng)的方法準則(Methodenkanon),但他也同時正確評價了新的詮釋學觀點。一方面,對基于民主合法性的法律,法律者有服從的義務(wù),另一方面,法律者總是面臨一些棘手的問題:如何“正確地”適用制定法,如何可以有責任意識地去續(xù)造制定法。
《法律思維導論》是法律方法論的經(jīng)典之作,陪伴了幾代法律者。自1956年第一版問世以來,已多次再版。雖然此書一直在被現(xiàn)實化,但在這個過程中,歷來的文本并沒有實質(zhì)的改變,其闡釋部分依然是超時代的、經(jīng)典的,仍然不斷地吸引著眾多渴求知識的人。
修訂說明
也許受恩吉施和《法律思維導論》雙名之誘,讀者厚愛有加,使本書于2004年初版后重印四次,但其中少數(shù)誤譯和不難見的硬譯,讓他們不適久矣,也令我不安至今。此次修訂力圖消除誤解,降低生硬度,當然,如要完全浸入作者近60年前的文義和意蘊,即便不正襟危坐,恐仍需釅茶伺候。感謝我的學生鐘馳名一字一句地通讀挑錯。愿這類閱讀不再。
鑒于方便引導讀者直接進入閱讀,本次修訂將正文前的中德文文獻對照索引、德中文縮略語對照表放置附錄。
鄭永流
2014年2月18日于京北龍城花園
卡爾·恩吉施,1899年3月15日生于吉森(Giessen),1990年9月11日終于阿爾蔡的尼德-維森的卡爾·恩吉施(KarlEngisch)幾乎是20世紀的伴路人。1917年他完成高中學業(yè)后作為志愿兵參加了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從1918年至1921年,恩吉施在吉森和慕尼黑研習法學和哲學。在黑森完成法律候補文官見習后,緊接著,他在其父親的律師事務(wù)所里工作了幾年,1929年在黑森隨沃爾夫?qū)っ滋剡~爾(WolfgangMitermaier)以那本刑法論著《刑法中故意和過失之考察》獲得教授資格。在其刑法著述,同時也在其方法-科學思維中,恩吉施另還極大坯受恩斯特·貝林(ErnstBeling)以及哲學家恩斯特·封·阿斯特爾(ErnstvonAster)的影響。
在于吉森、弗萊堡和慕尼黑任代理教授(Lehrstuhlvertretung)之后,1934年夏天,恩吉施受任前往海德堡接替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GustavRadbruch)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法哲學教席。當時,依據(jù)1933年4月7日的"重組職業(yè)公務(wù)員法",拉德布魯赫被解職。但這并未損害拉德布魯赫與恩吉施之間的良好個人關(guān)系。1938年拉德布魯赫寫信給恩吉施:"您知道,對于我來說,失去了我的教席是多么的痛苦,然而,我能想到,在那個位置上,沒有一個接任者比您更令我喜歡,對于我們之間一開始業(yè)已建立的和現(xiàn)在未中斷的良好關(guān)系,我感到高興"。1在民族社會主義時代,恩吉施與新的法律秩序和政治體制保持著批評的距離。不同于大多數(shù)同僚,他沒有顧忌在其著述中繼續(xù)引用猶太作者(的作品)。在先拒絕了萊比錫、維也納和漢堡的聘任后,1953年恩吉施轉(zhuǎn)往慕尼黑大學。1967年他退休,1971年回到海德堡,自1972年起,由于一個名譽講席他與那里的法學院聯(lián)在了一起。
德文第九版編者序
卡爾·恩吉施的《法律思維導論》是法律方法論的一本經(jīng)典之作,它陪伴了幾代法律者。自1956年第一版問世以來,此書一直在被現(xiàn)實化,但在這個過程中,原來的文本沒有實質(zhì)的改變。在1990年卡爾·恩吉施去世之后,便提出了一個任務(wù),即,使自1977年以來不再有新編輯的本子,適應(yīng)當前的立法、司法和理論的形勢。因為其闡述部分實質(zhì)上可以作為超時代的和經(jīng)典的,在此有意識地只做很少的謹慎的編修,這種編修考慮到現(xiàn)實的法律情況;只是在“裁量”部分存在著現(xiàn)實化的特殊必要性。然而,相當多的改變是在自第七版以來急劇增加的注釋部分,這是必不可少的。整個注釋篇幅大為減少,以便完全列出注釋所引文獻資料,并為新的征引騰出空間。恩吉施對舊文獻作的大量說明所涉及的東西,有興趣的讀者可參閱1983年的第八版。為了避免麻煩的查閱,將至今置于書尾的注釋直接放在正文下。除此之外,這一版補充了人名和文獻索引。本版還包括一個有關(guān)卡爾·恩吉施生平和著作的后記。
托馬斯·維騰貝格爾迪爾克·奧托
弗萊堡,199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