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準征收研究》立足于我國不動產財產權保護的現(xiàn)狀,從法哲學、法經濟學等不同視角對不動產準征收相關理論進行了深入分析,全面梳理了不動產準征收制度的發(fā)展變化,并結合對美國、德國等國家不動產準征收立法和司法實踐的考察與借鑒,對于不動產準征收的類型、構成要件、法律救濟等核心問題進行了系統(tǒng)研究。通過對我國不動產準征收現(xiàn)狀的全面檢視,提出了構建不動產準征收制度的立法模式和具體制度設計建議,希望為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解決此類糾紛提供理論參考,并有助于我國財產征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王思鋒,陜西澄城人,法學博士,西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西北大學絲綢之路研究院特聘研究員,西北大學地理標志發(fā)展研究中心主任,西北大學法律事務室顧問。主要從事不動產法、合同法和知識產權法的教學科研工作,曾兩次被評為西北大學優(yōu)秀教師。先后主持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國家知識產權局軟科學研究項目、陜西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等各類研究課題近20項,出版著作4部,發(fā)表學術論文30余篇。
緒論
一 選題背景及研究意義
二 國內外研究現(xiàn)狀綜述
三 研究目標與研究方法
四 研究的技術路徑
第一章 限制與征收之間:不動產準征收的提出
一 不動產財產權自由與限制之辨
(一)不動產與不動產財產權
(二)不動產財產權的法律保護
(三)不動產財產權的限制
二 不動產準征收理論的萌發(fā)
(一)不動產征收理論的異化
(二)不動產準征收理論的提出
三 不動產準征收理論的確立
(一)確立不動產準征收理論的意義
(二)不動產準征收概念辨析
(三)不動產準征收的法律性質
本章小結
第二章 不動產準征收的法理分析
一 不動產準征收的法哲學基礎
(一)行政效率與公平行政
(二)利益追求與平衡選擇
(三)公共行政與行政正義
(四)秩序價值與社會和諧
二 不動產準征收的法經濟學基礎
(一)正當性基礎:資源的稀缺性與私權濫用
(二)負外部效應的影響及克服
(三)成本與制度選擇
(四)兩種效率最大化之辯
三 不動產準征收的法理學分析
(一)不動產準征收與財產權社會義務
(二)不動產準征收與警察權
(三)不動產準征收與社會契約理論
(四)總結與評價:不動產準征收背后的法理
本章小結
第三章 不動產準征收類型化分析
一 美國判例法中的不動產準征收類型
(一)不動產管制準征收
(二)不動產占有準征收
二 德國法中不動產準征收的主要類型
(一)準征收侵害
(二)具有征收效果之侵害
(三)應予補償?shù)呢敭a權限制
三 中國語境下的不動產準征收類型
(一)現(xiàn)狀之綜合審視與反思
(二)我國不動產準征收的類型定位
本章小結
第四章 不動產準征收的構成要件
一 相關理論學說的梳理與評價
(一)征收權與警察權的界限
(二)征收補償與不予補償?shù)呢敭a權限制之界限
(三)理論學說的綜合評析及其當代啟示
二 不動產準征收構成的共同要件
(一)必須是針對“不動產財產權”實施
(二)正當法律程序要件
(三)關于公正補償?shù)奶貏e說明
三 不動產管制準征收之構成——特殊要件之一
(一)目的要件:須為“公共利益”之需要
(二)客觀要件:存在對不動產進行“管制”之行為
(三)結果要件:必須達到“特別犧牲”的程度
四 不動產占有準征收之構成——特殊要件之二
(一)永久性物理侵占行為的認定
(二)例外規(guī)則的探討:“有害用途”和“利益互惠”
本章小結
第五章 不動產準征收的法律救濟機制
一 不動產準征收法律救濟的重要意義
(一)全面保障公民不動產財產權利的根本要求
(二)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三)有效平衡私益和公益的必然要求
二 不動產準征收法律救濟應該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公平正義原則
(二)信賴保護原則
(三)法律保留原則
(四)比例原則
(五)救濟機構地位獨立原則
三 不動產準征收法律救濟的基本程序
四 不動產準征收的法律救濟方式
本章小結
第六章 我國不動產準征收現(xiàn)狀檢視與制度構建
一 我國不動產準征收現(xiàn)狀檢視
(一)現(xiàn)行不動產征收法律條款之檢視
(二)各種關涉不動產準征收樣態(tài)之介紹與評析
(三)若干典型不動產準征收案例的實證分析
二 我國不動產準征收法律制度構建之設想
(一)憲法中私有財產權保護制度的完善
(二)構建不動產準征收制度的立法選擇
(三)關于不動產準征收具體制度設計的若干建議
本章小結
結語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不動產準征收研究》:
本書以不動產準征收為研究對象,因而對于不動產及其權利的界定尤為重要。不動產財產權是財產權的重要類型,符合上述財產權的全部要素。不動產財產權是指不動產所有人對其不動產享有的支配性權利,不受其他任何組織和機構的非法侵占、剝奪或者限制。不動產財產權的核心是不動產所有權,不動產所有人可以對其不動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諸多權能。當然,不動產財產權是一個外延極為豐富的權利類型,正如美國財產法學者所言,它不是一項具體的權利,而是一個“權利束”,不僅包括不動產物權(包含他物權或者限制物權),還包括了不動產債權。臺灣學者謝哲勝教授認為:“不動產財產權具體定義為:可以直接支配房屋和土地等不動產,并享有其利益的權利,包括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以及存在于土地和房屋上的各種權利!蓖瑫r他又進一步指出:“既然強調是存在于土地和房屋上的各種權利,則對于單純的對人權,如一般契約的對人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則不在不動產財產權的范圍,而不動產租賃的承租人,可以直接支配占有不動產,因此,也在不動產財產權的概念范圍內!辈粍赢a財產權作為公民最重要的財產權利,不僅在憲法中被作為基本人權而受到普遍性保護,而且也是各國民事法律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內容。應當說明的是,就不動產財產權本身而言,包括了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公物)財產權、集體所有的不動產財產權和公民與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所擁有的私有不動產財產權,如無特別說明,本書不動產準征收的研究對象主要是私有不動產財產權,當然也包括集體不動產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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