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通過了《行政處罰法》,該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之后,國務院印發(fā)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對各地區(qū)、各部門貫徹實施好《行政處罰法》作出了具體部署。本書由資深行政法學者與實務專家聯(lián)合編寫,逐條對《行政處罰法》進行精釋,內容突出實務,著重闡釋修法后的重點內容和執(zhí)法實踐中可能出現(xiàn)的疑難問題,且在法條后附有相關規(guī)定與案例,是廣大行政執(zhí)法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學習、適用《行政處罰法》不可或缺的實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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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zhí)法專家莫于川教授聯(lián)合資深執(zhí)法人員共同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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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jù)】
第二條【行政處罰的定義】
第三條【適用范圍】
第四條【適用對象】
第五條【適用原則】
第六條【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第七條【行政處罰當事人的權利】
第八條【被處罰者的其他法律責任】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第十條【法律的行政處罰設定權】
第十一條【行政法規(guī)的行政處罰設定權】
第十二條【地方性法規(guī)的行政處罰設定權】
第十三條【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的行政處罰設定權】
第十四條【地方政府規(guī)章的行政處罰設定權】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的立法后評估】
第十六條【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禁止設定行政處罰】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十七條【行政處罰的實施】
第十八條【特殊類型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
第十九條【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委托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受委托組織的條件】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的管轄】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政府的管轄權】
第二十四條【鄉(xiāng)鎮(zhèn)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管轄權】
第二十五條【管轄權爭議】
第二十六條【執(zhí)法協(xié)助】
第二十七條【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的銜接】
第二十八條【改正違法行為及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九條【同一行為不得重復處罰】
第三十條【對未成年人處罰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對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處罰的限制】
第三十二條【從輕、減輕處罰的條件】
第三十三條【不予處罰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三十五條【刑罰的折抵】
第三十六條【行政處罰的時效】
第三十七條【法律適用的從舊兼從輕原則】
第三十八條【行政處罰的無效】
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行政處罰信息公示】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應當查明事實】
第四十一條【電子技術監(jiān)控設備的適用】
第四十二條【公正文明執(zhí)法】
第四十三條【回避制度】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的告知義務】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
第四十六條【證據(jù)種類及適用規(guī)則】
第四十七條【行政處罰全過程記錄】
第四十八條【行政處罰決定的公開與撤回】
第四十九條【突發(fā)事件應對】
第五十條【保密條款】
第二節(jié) 簡易程序
第五十一條【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第五十二條【簡易程序的適用要求】
第五十三條【簡易程序的履行】
第三節(jié) 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條【取證與立案】
第五十五條【執(zhí)法調查檢查程序】
第五十六條【證據(jù)收集程序】
第五十七條【處罰決定】
第五十八條【法制審核】
第五十九條【處罰決定書的內容】
第六十條【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期限】
第六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
第六十二條【行政機關不履行告知義務不得作出處罰】
第四節(jié) 聽證程序
第六十三條【聽證的適用范圍】
第六十四條【聽證的基本程序】
第六十五條【聽證結束后的處理】
第六章 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
第六十六條【處罰決定的自行履行】
第六十七條【罰款的繳納】
第六十八條【當場收繳罰款】
第六十九條【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特殊規(guī)定】
第七十條【行政機關出具專用票據(jù)的義務】
第七十一條【當場收繳罰款的繳納期限】
第七十二條【執(zhí)行措施】
第七十三條【申請復議、提起訴訟不停止處罰執(zhí)行及例外】
第七十四條【依法沒收非法財物的處理】
第七十五條【行政處罰的監(jiān)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不使用或使用非法罰沒財物單據(jù)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八條【自行收繳罰款的處理】
第七十九條【私分罰沒財物的處理】
第八十條【使用、損毀查封、扣押財物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一條【違法實行檢查和執(zhí)行措施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以罰代刑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涉外行政處罰】
第八十五條【期限的計算】
第八十六條【施行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021年1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2011年6月30日)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
(2021年11月15日)
后記
第六十三條【聽證的適用范圍】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shù)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shù)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關閉、限制從業(yè);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適用指南】
本條是聽證程序適用范圍和費用的規(guī)定。
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表達意見、提供證據(jù)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認定證據(jù)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章劍生:《行政程序法比較研究》,浙江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頁。)聽證制度的設立有利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可以最大程度地限制行政主體對于權力的濫用,可以接受公眾的監(jiān)督,作出公正的,讓當事人、公眾信服的行政決定。本條在適用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告知程序,行政機關擬作出上述六項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具有聽證的權利。這有利于維護行政程序的正當性,當行政機關擬作出的決定影響到行政相對人的法律權利時,應當賦予當事人一個公平聽證的機會。(馬懷德:《論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載《中外法學》1998年第2期。)
其二,聽證程序因當事人要求聽證而啟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不滿足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的、當事人不要求聽證的以及其他不符合組織聽證的情形的,行政機關可以不組織聽證。
其三,本條較修訂前擴大了聽證程序的范圍,對于較大的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利益的行為進行列舉,但并未窮盡列舉,增加第一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即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在立法上保證了邏輯的完整性,以應對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可能產生的其他應當進行組織聽證的情形。
其四,本條對行政拘留作了調整,刪除了行政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有觀點認為行政拘留不應納入聽證程序,有利于完善本法條文間和法律條文間的協(xié)調性。(王洪芳:《行政拘留不適用聽證程序的主要理由反思》,載《社科縱橫》2009年第1期。)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處罰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有其他的救濟方式;如果也納入聽證范圍,行政機關的效率無法保障,不能較快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相對人對于處罰沒有合理的預期,不利于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維護。
其五,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無需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組織聽證是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行為,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能的部分工作內容,應當由政府財政去承擔聽證費用,而不應當由當事人承擔,這也利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利,在行使聽證權利時沒有后顧之憂。
● 法律
1.《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10月26日)
第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 部門規(guī)章
2.《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2021年7月2日)
第五條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關閉、限制從業(yè);
(二)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
(三)對自然人處以一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十萬元以上罰款;
(四)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價值總額達到第三項所列數(shù)額的行政處罰;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罰沒數(shù)額有具體規(guī)定的,可以從其規(guī)定。
3.《交通運輸行政執(zhí)法程序規(guī)定》(2021年6月30日)
第八十條 執(zhí)法部門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在送達《違法行為通知書》時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關閉、限制從業(yè);
(二)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三)較大數(shù)額罰款;
(四)沒收較大數(shù)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四)項規(guī)定的較大數(shù)額,地方執(zhí)法部門按照省級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guī)定或者其授權部門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海事執(zhí)法部門按照對自然人處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10萬元以上的標準執(zhí)行。
4.《中國銀保監(jiān)會行政處罰辦法》(2020年6月15日)
第六十條 銀保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擬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作出較大數(shù)額的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shù)額的違法所得;
(三)限制保險業(yè)機構業(yè)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yè)務;
(四)責令停業(yè)整頓;
(五)吊銷金融、業(yè)務許可證;
(六)取消、撤銷任職資格;
(七)撤銷外國銀行代表處、撤銷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或要求撤換外國銀行首席代表、責令撤換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
(八)禁止從事銀行業(yè)工作或者禁止進入保險業(yè)。
前款所稱較大數(shù)額的罰款是指:
(一)銀保監(jiān)會對實施銀行業(yè)違法行為的單位作出的五百萬元以上(不含本數(shù),下同)罰款、對實施銀行業(yè)違法行為的個人作出的五十萬元以上罰款,對實施保險業(yè)違法行為的單位作出的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罰款、對實施保險業(yè)違法行為的個人作出的十萬元以上罰款;
(二)銀保監(jiān)局對實施銀行業(yè)違法行為的單位作出的三百萬元以上罰款、對實施銀行業(yè)違法行為的個人作出的三十萬元以上罰款,對實施保險業(yè)違法行為的單位作出的五十萬元以上罰款、對實施保險業(yè)違法行為的個人作出的七萬元以上罰款;
(三)銀保監(jiān)分局對實施銀行業(yè)違法行為的單位作出的一百萬元以上罰款、對實施銀行業(yè)違法行為的個人作出的十萬元以上罰款,對實施保險業(yè)違法行為的單位作出的三十萬元以上罰款、對實施保險業(yè)違法行為的個人作出的五萬元以上罰款。
本條第一款所稱沒收較大數(shù)額的違法所得是指銀保監(jiān)會作出的沒收五百萬元以上違法所得,銀保監(jiān)局作出的沒收一百萬元以上違法所得,銀保監(jiān)分局作出的沒收五十萬元以上違法所得。
5.《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guī)定》(2021年6月15日)
第八十二條 海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海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對公民處一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十萬元以上罰款;
(二)對公民處沒收一萬元以上違法所得、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沒收十萬元以上違法所得;
(三)沒收有關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
(四)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五)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關閉、限制從業(yè);
(六)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海關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組織聽證的費用。
● 案例指引
黃某富、何某瓊、何某訴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6號)
案例要旨:為了保證行政相對人充分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保障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對沒收較大數(shù)額財產的行政處罰,也應當根據(jù)《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適用聽證程序。金堂工商局沒收黃某富等三人32臺電腦主機的行政處罰決定,應屬沒收較大數(shù)額的財產,對黃某富等三人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行為,金堂工商局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告知被處罰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本案中,金堂工商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只按照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告知黃某富等三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而沒有告知聽證權利,違反了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