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晚清以來,地方自治主義與聯(lián)邦主義就一直是近代中國變革思潮中的重要一脈。在袁世凱復辟帝制之后,國民對于歷經10余載的“自上而下”的立憲模式已失去信心或者耐心,沉寂多時的地方自治主義與聯(lián)邦主義終于演變成一場聲勢浩大的“自下而上”的立憲嘗試,即“聯(lián)省自治”和省憲運動。期間,湘、浙、粵、閨等省相繼出臺自治憲法……然而,隨著北伐戰(zhàn)爭的爆發(fā),風靡一時的省憲運動終在炮火中偃旗息鼓……當后人打開這段被塵封但并不久遠的歷史時,難免會以自身喜好和立場來對其評頭論足。但任何對于歷史做出是非判斷的企圖,都將可能無情地暴露出我們自身的膚淺和幼稚,或許.歷史就是歷史,其意義就在于它曾經真實存在著……
如果說,歷史就像是一本充滿智慧的教科書,那么立憲史就是這本教科書中最富啟發(fā)的一頁——讀懂了歷史,便也讀懂了憲法,便也掌握了未來……
如果說,建筑乃一個時代凝固的音樂,刻錄了它所誕生的那個時代的悲歡離合。那么,法典就是一個民族無聲的語言,記載著這個民族成長過程中的滄海桑田。
所以,法典與建筑一樣,都是歷史最好的見證。忘卻自己民族曾經有過的法典,就意味著對歷史的忘卻。正如同摧毀自己民族的建筑,就意味著對歷史的摧毀一樣。
中國的法典文化史正如其建筑文化史一樣源遠流長。自戰(zhàn)國時代李悝撰《法經》,爾后雖歷經千秋萬變,法典文化卻經久不衰,《秦律》、《九章律》、《北齊律》、《開皇律》、《唐律》、《宋刑統(tǒng)》、《大元通制》以及《大明律》等法典承先啟后,一直延至《大清律例》。
大清晚年,盡管在內憂外患的雙重沖擊下,“法統(tǒng)”不古,但其在半推半就之中所推行的預備立憲運動,卻開啟了中國“憲法典”文化的歷史紀元——它不僅留下了《欽定憲法大綱》、《九年預備立憲逐年籌備事宜清單》和《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等重要的憲法性文件,而且為其后的中國立憲運動奠定了思想基礎和文化基礎。
正是受惠于晚清立憲運動的洗禮,武昌首義之后,即有《中華民國鄂州約法》出臺,隨后又有《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問世。此后,盡管國家政局飄搖動蕩,北洋政府“大旗頻換”,然制憲卻從未間斷——北洋政府期間先后制定了四部成文憲法典;南京政府時期也先后頒布過三部憲法典;北伐戰(zhàn)爭前夕,還在湖南、浙江和廣東等省相繼誕生過“省憲法典”。盡管其中有些憲法典未能正式頒布實施,那些正式頒布實施的憲法實效也大多未盡如人意,但這些似乎并不應當成為阻礙我們去挖掘其文化價值和歷史意義的正當理由。
導論
《鄂州約法》評論
一、《鄂州約法》的出臺背景
二、《鄂州約法》的制定過程
三、《鄂州約法》的文本分析
四、《鄂州約法》的簡約評價
附錄1:《中華民國軍政府暫行條例》
附錄2:《中華民國鄂軍政府改訂暫行條例》
附錄3:《中華民國鄂州臨時約法》
《江西約法》評論
一、《江西約法》的出臺背景
二、《江西約法》的制定過程
三、《江西約法》的文本分析
四、《江西約法》的簡約評價
附錄1:《江西省臨時約法》
附錄2:《南昌軍政府內部組織條例》
貴州省憲評論
一、貴州省憲運動的發(fā)展歷程
二、貴州省憲的文本分析
三、貴州省憲的歷史評論
附錄:《貴州立法院擬定憲法大綱》
湖南省憲評論
一、湖南省憲的出臺背景
二、湖南省憲的制定過程
三、湖南省憲的文本分析
四、湖南省憲的簡約評價
附錄:《湖南省憲法》
浙江省憲評論
一、浙江省憲的出臺背景
二、浙江省憲的制定過程
三、浙江省憲的文本分析
四、浙江省憲的縱向延展
五、浙江省憲的簡約評價
附錄1:《浙江省憲法》
附錄2:《浙江省憲法施行法》
廣東省憲評論
一、廣東省憲的出臺背景
二、廣東省憲的制定過程
三、廣東省憲的文本分析
四、廣東省憲的簡約評價
附錄:《廣東省憲法草案》
四川省憲評論
一、四川省憲的出臺背景
二、四川省憲的制定過程
三、四川省憲的文本分析
四、四川省憲的簡約評價
附錄:《四川省憲法草案》
福建省憲評論
一、福建省憲的出臺背景
二、福建省憲的制定過程
三、福建省憲的文本分析
四、福建省憲的簡約評價
附錄1:《福建省憲法》
附錄2:《福建省憲法施行法》
河南省憲評論
一、河南在“聯(lián)省自治”運動中的定位
二、《河南省憲法草案》的來源之謎
三、《河南省憲法草案》的文本分析
四、河南省憲的簡約評價
附錄:《河南省憲法草案》
江蘇省憲評論
一、江蘇省憲的出臺背景
二、江蘇省憲的制定過程
三、江蘇省憲的文本分析
四、江蘇省憲的簡約評價
附錄:《江蘇省憲法草案》
《云南省政府暫行組織大綱》評論
一、《云南省政府暫行組織大綱》的出臺背景
二、《云南省政府暫行組織大綱》的制定過程
三、《云南省政府暫行組織大綱》的文本分析
四、《云南省政府暫行組織大綱》的簡約評價
附錄:《云南省政府暫行組織大綱》
廣西省憲運動評論
一、廣西的“獨立”、“自主”和“自治
二、廣西省憲運動中的聯(lián)邦主義立憲原則
三、廣西省憲運動的若干啟示
《聯(lián)省憲法草案》評論
一、國是會議的召開
二、聯(lián)省憲法的起草
三、《聯(lián)省憲法草案》的文本分析
四、《聯(lián)省憲法草案》的簡約評價
附錄1:《聯(lián)省憲法草案(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附錄2:《國事委員會法》
后記
編者后記
法規(guī);(5)制定本省稅則、募集省公債及訂結省政府有負擔之契約;(6)制定戶籍法及登記法;(7)省公產及營造物之處分;(8)各級學校、學制及與教育相聯(lián)屬之事項;(9)礦業(yè)農林之保護及發(fā)展;(10)各種公共實業(yè)及關于實業(yè)之法規(guī);(11)省以內之河川、道路、土地整理及其他土木工程事項;(12)省以內之鐵道、電話、電報支線之建設。但為謀交通行政之統(tǒng)一,聯(lián)絡省際商業(yè)之發(fā)達及應國防上之急需,國政府之命令得容受之;(13)省內之軍政、軍令事項;(14)省警察行政事項;(15)衛(wèi)生及各種公益慈善事項。之所以采列舉的方式來闡明省之事權,其用意在于“吾國之省,在法理上向無可固有事權之可言,所有事權皆國之事權,茍非于省憲中先為具體的列舉劃定一省應守之界域,則省之地位仍不明了,且恐將來制定國憲時覺不應歸于國有之事權,亦劃歸國有,省政府無可對質以為抗拒。故不若先于省憲中,將省之事權明白列舉,較為妥善,且現(xiàn)實自治運動之爭點,非為民治對官治之爭,尤為地方自治對中央集權之爭,省于事權上若無明確可守之界域,則自治二字,空無所著”。①這種做法,是仿效西方聯(lián)邦國家對中央和地方的事權規(guī)定,在國憲制定前,先在省憲法內對省的事權明白規(guī)定,并理清中央與省的關系,究其實質還在于為省權與國權之間的博弈奠定法理基石。
《湖南省憲法》的絕大部分都是圍繞著國、省事權的界定展開的,其中既有分毫不讓的針芒相對,也有為達成目的顧全大局的妥協(xié)。具體表現(xiàn)為:
(1)特別強調省議會對省政府和省司法機關的監(jiān)督和彈劾權,盡量減少中央行政及司法對其控制的可能。根據《湖南省憲法》第39條之規(guī)定,議會之職權包括:選舉官吏、對省務院的監(jiān)督權、對省長的彈劾權、對司法的監(jiān)督和彈劾權、對省務員及審計院院長的彈劾權以及對于各類官員的監(jiān)督權。